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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我们是永州市人,受害人刘桥和的子女,现反映因长沙市第一医院神经重症监护室因监护不到位、漠视生命、缺乏责任心,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导致我父亲刘桥和成为植物人。涉嫌造假最后因医治不力从而造成刘桥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向你们郑重报告,请你们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从速查实严惩长沙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责任人。 一、基本情况及事实:2023年10月23日受害人刘桥和因“突起头晕伴呕吐行走不稳1天余”入住长沙市第一医院重症监护室,经几天治疗,情况明显好转,神志清楚,科室说可转入普通病房,2023年10月30日上午科室通知安排家属买馄饨,科室明知我父亲吞咽障碍,进食呛咳的情况下,在重症监护室让我父亲刘桥和自行进食,且不监护,从而导致进食呛咳窒息成植物人状态(有录音为证)。 为逃避责任,医院忽悠我们家属将我父亲刘桥和转长沙明洲康复医院高压氧治疗,并说,如效果不理想随时可转入长沙市第一医院神经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康复医院治疗2个月,无任何好转。当我们联系长沙市第一医院,要求重新入院时,他们却百般阻挠,不接纳我父亲刘桥和重新入院。 为了我父亲尽快康复,我们想尽办法,2024年2月2日,又将我父亲刘桥和转入长沙市第一医院神经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 2025年11月9日晚约23:35分,我们家属接到长沙市第一医院神经重症监护室医生张丹电话,说我父亲23:20病情变化正在抢救,2025年11月10日凌晨0:5分又接到电话说,我父亲抢救无效死亡。而后,我们当日赶往长沙市第一医院,了解事情经过,与医院协商解决办法,但医院推卸责任,巧言令辞,无任何诚意,拖延了事,直至今天问题都没有解决,相关医务人员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说法。 二、医院的医疗事故情况 1、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医院评估不到位,重症监护病房医护人员在明知我父亲不能自行进食,而未协助进食或采取防误吸措施(使用鼻饲等),是导致我父亲刘桥和因进食呛咳窒息并抢救不及时致大脑长时间缺血缺氧,从而导致缺氧性脑病,最终成植物人的直接原因。医院明显违反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相关规章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 2、医院未应尽救死扶伤责任,漠视生命,违反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弄虚作假,存在明显过失行为。后续一直在原科室治疗,但在今年4月1号开始,停止了心电监护(但医嘱未停,未产生相关费用。有住院清单为证)家属探视发现未予心电监护(有视频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在我父亲不能进食的情况下,每天能量补充明显不足,从入院时体重 70公斤,到死亡时的不足40公斤,生活护理极不到位,未予肢体功能锻炼,导致后面发生多处褥疮,四肢萎缩。即使发生褥疮后也没有给予换药(无相关换药医嘱和费用),按时翻身(无每2小时一次翻身记录)行气垫床等相关处理。最后3个月血常规多次显示血红蛋白达危急值,也未予输血及相关用药处理,在10月28日查相关血检异常后,一直到11月9日之前未做相关复查,两种抗菌药物交叉使用一年多,感染一直未控制,也未查明原因,在明知我父亲会发生心脑血管疾病、恶性心律失常的情况下,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我父亲在11月9日晚23:20突发病情变化并死亡。 3、医院医生丧失道德,无任何医德可言。科室主任谭红、副主任彭旭忽悠家属转院做高压氧并承诺后面可以随时转回科室,但在转明州康复医院以后两个月左右,高压氧已无太大意义。当我们要将我父亲转回长沙市第一医院时,各种推诿,阻拦并拒绝接收,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缺乏担当和医德,后经家属强烈要求,医院才勉强同意才转回原科室。 4、抢救、查房、病历医嘱涉嫌造假,伪造病历。事情发生后,家属严重怀疑相关医生未及时发现、甚至未到场及时抢救,从而造成病人死亡。医生张丹涉嫌搞假抢救,科室主任谭红涉嫌假查房,要求调取走廊监控,医院各种推诿,阻止,不给家属查看监控。调取病历时,从2025年11月11日早上7:30至上午10:30守在重症监护室入口,科室以抢救病人搪塞,直到10:50才到医院病案室调取病历。违反了卫健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我们的诉求 1、请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依规查处长沙市第一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责任,调取2025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11日重症监护室出入口监控,并对医院相关违法行为及做假相关医务人员从严从速处理,查实病历真假。 2、请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持,由长沙市第一医院按过错责任100%比例赔偿受害人经济及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请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妥善处理,主持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同时我们将向长沙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反映,依法维权,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申诉人:刘伟13974647489 刘彦15874658988 刘云13974647467 刘晓娟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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